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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庭审|拆除废弃的输水管合理利用被控盗窃罪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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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5

法耀·星空



  “要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勇



2020年8月25日,顺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全忠被控盗窃案。公诉人王巍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董印河、李耀辉为安全忠作无罪辩护。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了辩方证人出庭权利,案件择期宣判。



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告人安全忠承包的荒山进行土地开发,竣工验收后将输水管移交东安阳村村委会管护,施工方曾承诺水管及粮食补贴款属于安全忠所有,安全忠误认为荒山属于自己承包,相应水管也属于自己支配,但是机井不出水,没有正常投入使用,安全忠为了浇地就找人准备将输水管从没水的南边井安装到有水的北边的井上,耗时三天将输水管卸下,恰逢承包机井的人出门在河南,约定在明年开春再行安装,为了防止被偷,将卸下的输水管暂放在一处闲置的村民家中,后派出所告知其水管不属于安全忠个人,不能私自拆卸,于是安全忠就找人恢复了原状。




公诉意见


顺平县国土局将水管移交给村委会管护,安全忠私自拆除,存放到朋友家中的行为构成盗窃。



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李耀辉当庭发表意见


不存在的盗窃对象: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是盗窃罪的对象

如果是自己基于委托关系而占有的他人财物,也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安全忠对自己承包的荒山上的输水管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涉案输水管属于安全忠占有的他人财物,故安全忠挪用行为不成立盗窃,如果安全忠之外的第三人,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则成立盗窃,因为针对第三人而言,安全忠占有的水管系他人占有的财物。


根据安全忠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安全忠的行为也可以看作是基于委托关系而占有涉案输水管道,承包期是50年,在承包期内都具有事实占有关系,国土局开发安全忠承包的荒山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占补平衡的任务,将荒山开发成耕地,配套机井和输水管道,在安全忠的承包关系下,安全忠具有事实上的占有,属于合法占有,并无偿使用之,所以只要安全忠不据为己有和转移给第三人所有,就不成立盗窃罪。


如果国土局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返还,安全忠拒不返还的,有可能成立侵占罪,这种可能性在本案中是不存在的,因为派出所找到安全忠告知他水管不属于他,安全忠就及时恢复原状了。


就本案来讲,安全忠将水管从没水的南边井挪到有水的北边井上,并未离开开发项目的荒山上,也是符合顺平县国土局土地开发目的,何罪之有?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应当尊重民意,因地制宜,以管促用。


本案既不可能违背被害人意志,也不会背离国土整治的目的


盗窃行为必须违反被害人(占有者)的意志。亦即,不是基于占有这的意志或者违背占有者的意志而转移财物的占有的,才能认定侵害了他人的占有。基于被害人承诺或推定的承诺而转移财物的,不属于窃取。


安某某承包的荒山土壤干旱(李耀辉摄)


本案发展到现在,国土局没有对安全忠的行为进行表态,更没有控告,安全忠将水管从无水的机井上挪用到有水的机井上,都是为了项目区的生产,从国土整治的目的,从资源的有效利用上,并不会违背国土局的意志,甚至安全忠的行为应受奖励,所以本案可以推定是国土局的承诺而转移财物。


根据顺平县人民政府通知精神,需要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管护主体及应负的责任,保障各项工程设施正常使用。西漠山南边机井不出水这是不争的事实,现在机井已经被填埋,已经完全丧失了机井的使用价值,如果为了保障灌溉水管正常使用,只有卸下来,挪到有水的机井上,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发挥其长期效益。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安全忠的行为不是有害,而是有益的,应当给予表彰鼓励的,其行为与盗窃无涉。


东安阳村西漠山现场(李耀辉摄


安全忠不具有盗窃罪的犯罪故意


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盗窃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不成立盗窃罪。进一步说,犯罪故意包括两方面,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首先从认识因素上讲,安全忠就不具有明知涉案水管是他人占有或者所有的,而是误认为是自己所有,有一定支配权力的,并不希望或者放任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发生。


本案中,安全忠的确误认为涉案的输水管属于自己所有,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安全忠口供称,因为西漠山是我承包的,我感觉水管属于我自己。这与证人安英建证言所称的“安全忠说水管是他的,因为西漠山是他承包的,这些水管都在他承包的山上,所以我也感觉是他的”相印证。


第二,项目开发者宁某某证言称,其曾承诺管道属于安全忠所有。即便宁某某无权处分,但安全忠有理由相信并接受。这更加强化了安全忠认为涉案的输水管道属于自己。


荒山下的输水管一头,长期废弃不用,被盗无人问津


第三,村委会干部,门某虎和安某国都声称,我们认为管子属于安全忠个人财产。


第四,证人安某红、刘某军、刘某杰都证实,安全忠告诉他们说这些水管属于他,因为西漠山是他承包的,虽然他们是听安全忠说的,但这也说明安全忠自认为这些水管属于自己所有。


第五,村支书杨某和承包水井的胡云某都搞不清楚涉案水管的真正权属,在这种情况下,安全忠误认为是自己的就有了误认的基础和前提。


在本案中,安全忠误认为水管属于自己的合理怀疑是无法排除的,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行为人误认为财物是自己所有、占有时,就不成立盗窃,即安全忠就不具有盗窃的故意。


东安阳村西漠山上荒废的输水管(李耀辉摄)


安全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成立盗窃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第一,安全忠拆卸输水管道,准备安装到北边机井上加以利用,没有排除所有权人对输水管道占有的意思。不论输水管道所有权归属于国土局还是村委会,他们依然能够利用、处分自己的财物。


第二,本案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南边的机井不出水,输水管道一直长期无法使用,安全忠的行为不会妨害他人对输水管道的利用,不具有排除意思,所以在根本不会妨害他人利用输水管的场合下,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南边机井不出水(李耀辉摄


第三,安全忠的行为没有否认归还的意思。事实已经证明,当派出所找到安全忠,告知其管道不是属于个人财物,不能私自拆卸,安全忠就立即物归原位,并不具有不予归还的意思。


第四,根据安全忠的《荒山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是五十年(2000年11月10日至2050年11月10日),涉案的输水管是国土局对安全忠承包的荒山进行土地开发时,安装并供该荒山使用的,安全忠作为承包人具有长期使用权利,而且不会妨碍真正的所有权人占有、利用的意思,反而是遵照所有权人的意志,即符合土地开发的目的,更为有效充分利用输水管道的价值,也完全符合“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安全忠将水管拆卸,由没有水的井上转移安装到北边有水的井上,目的是为了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水管的使用价值,因为国土局安装水管就是为了安全忠承包的荒山利用,所以不会侵害到真正的所有权人对水管利用的可能性。


常识辩护|荒山上的输水管合理利用被控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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